海关归类引争议,律师助力调纠纷
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张民元 车金梦
一、海关归类争议纠纷维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某海关到韩资企业开展稽查作业,提出公司进口的汽车座椅零件(传动杆)申报归类错误。
2020年6月28日,某海关作出《稽查征求意见书》,认定韩资企业进口的汽车座椅零件(传动杆)应归类为848340900类(征税类目),而非其申报的9401901900类(免税类目),公司在《稽查征求意见书》上签字“无意见”。同日,某海关出具《稽查结论》,认定进口的汽车座椅零件归类错误,由此造成少征、漏征国家税款,决定向其追征有关税款共计116万余元。公司不服,遂委托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张民元、车金梦律师代理该案,接受委托后,张律师向上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稽查结论》,上级海关受理后认定某海关存在程序违法,但并未实质损害企业权利,某海关关于归类实体性问题认定清楚,故决定不撤销《稽查结论》。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维权过程
韩资企业委托律师代理该案后,某海关多次前往公司进行后续调查,企业面临较大压力。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开庭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韩资企业进口的汽车座椅零件应如何归类。
由于商品归类是海关征税与出口退税的基础,而商品归类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不同的企业甚至是不同的海关,都可能因对商品性质的认知与理解不同,而把同一种商品归入不同的税则号列。而由于不同税则号列的商品对应的海关税率与退税率不同,因此商品归类将直接引发进出口商品的税收问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律师通过大量的检索,在海关总署2006年作出的一份归类指导意见中,发现了对本案有重大利好的决定书。该决定书涉及的商品名称为:座椅移动执行器,决定税号为94019019,编号为:D-1-0000-2006-2261。在该归类指导意见书中,明确指明具有专用于机动车辆坐具的特点,应作为机动车辆坐具的专用零件归入税则号9401.9019。
而某海关出具的证据材料中,对于该汽车座椅零部件应如何归类问题,在稽查过程中,也无法准确把握,故通过内部渠道向上级海关做了请示。
针对上述情形,代理律师检索出海关总署于2021年发布的《关于申报不实的解释》署法发[2012]495号文件(2号行政解释),其中第二条对不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进出口货物已通关放行,海关在事后审核认定或者当事人就同样货物再次申报过程中又认为其归类错误的;或者当事人进出口货物的归类属于海关商品归类疑难问题,经总署归类职能部门审核已提交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都不属于申报不实”。
被海关认定“申报不实”与“申报错误”,这两种不同的表述,在法律后果方面是不一致的,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也大相径庭:(1)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定性处罚,同时应当追征三年税款;(2)不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而是申报错误的,当事人不构成违反海关规定,不适用追征税款,但是是否补征税款,要视具体案情,结合正面监管规定予以认定。
代理律师在提出以上观点之后,并积极与海关工作人员探讨和解方案,以最大程度避免诉累,减少双方因诉讼程序产生的时间成本和财产损失。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韩资企业自海关稽查之日往前补交一年的关税、增值税共计16万元,并撤回行政起诉。
二、海关归类争议纠纷维权及维权法律评析
本案从2019年某海关开展稽查,历经海关作出稽查结论要求补缴近116万元关税,到企业委托律师处理后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企业在合理的范围内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力求将损失降低到最少。同时,从海关角度出发,稽查是海关的法定职责,在履职过程中,也应当及时对违规违法事项予以纠正。本案在律师介入之后,即便需要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权益,但在这过程中,双方仍保持对话、沟通。同时考虑到行政处罚的立法本意在于起到警示与告诫的作用,轻罪则轻罚,重罪则重罚。但本案的关键在于大世公司并无偷税漏税、逃税避税的主观故意。而且对于汽车零部件的归类问题,本身属于疑难复杂案例,甚至某海关自身都难以把握,需要通过内部系统向上级请示,对于连专业人员都难以把控的问题,如何能够苛责于普通百姓需要准确把握呢?
鉴于以上因素,海关最终也将最初认定的“申报不实”转变为“申报错误”,最初的稽查结论追征116万元税款的决定也有违立法本意。在双方共同努力之下,最终海关同意律师提出的和解方案,自海关稽查之日往前补交一年的关税、增值税共计16万元,企业也撤回行政诉讼。
三、中小企业公司名称权维权建议
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从企业成本角度考虑,可能存在不合规的地方,也可能会面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所以在此建议企业严格把控合规底线,在面对政府机关的行政处罚时,有理有据的去争取公司合法权益,保持与行政机关的有效沟通,以获得行政机关的理解与支持,行政诉讼不是目的,最终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和谐求发展才是硬道理。
对于如何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笔者从以下角度提出建议:
(一)行政诉讼过程中,对于政府部门内部出台的相关规定,律师在维权过程中,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尽可能的去穷尽搜索方式,找到与案件相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把控维权的正当性。
(二)在代理企业与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做到有理有据,不卑不亢,在合理合法限度内维护企业权益。
(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不是目的,即使在行复议及行政诉讼环节,也要有理有据与行政机关保持沟通,争取和解,既不损企业利益,也不伤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
四、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从最开始企业需要缴纳116万余元的税款及滞纳金,到最后经各方协调,最终仅需要补缴税款16万元,企业对于律师的整个处理过程及最终的协商的结果效果表示非常满意,且本案最终以和解的方式结案,既为企业争取了权益,同时也维持与行政机关的友好关系,互不相伤,和气生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