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促进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会员的凝聚力,共同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章程》规定,结合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下称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会员权利。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入会条件
(一) 根据本会章程凡是在中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生活及企业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及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二) 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个人会员应为具有能够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在某个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有关人士。
第四条 地方商协会的会员加入本会的,由所在地商协会推荐,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由会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级以上城市商协会组织推荐,或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及个人直接提出加入本会申请,须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协会会员部根据会员发展规划及申请单位(个人)情况,进行初审。
(三)审批。对初审合格者,经协会秘书处讨论确定、考察及公示,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应当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向协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颁发会员证、牌,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联系制度。各单位会员须按要求推荐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工作人员联系。单位会员的代表、联络员、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本会会员部。
第十条 本会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告,本会将收回其会员证、牌。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其情节予以处罚,直至除名。凡被除名的,自本会发出书面通知书后15日内,将收回其会员证、牌。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为会员提供本行业统计信息、内部刊物等相关资料(电子版)。
第十三条 在本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上刊发会员发展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为会员做好会员之间、会员与各部门、各地区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国内外交流、会展、人才评价、行业竞赛、标准申报、培训等服务。
第十六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代表会员与政府协商对话,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七条 会员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优秀会员及先进会员单位的表彰,并根据会员的实际情况,择优向相关部门推荐省、部级荣誉。本会通过相关新闻媒体对获得荣誉的会员进行宣传报道。
第五章 会费标准
第十八条 协会会费标准为:
(一)普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2000元/年。基本服务项目:会员单位(个人会员)可获得协会的行业统计和有关资料(电子版);可请本会在本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会员发展的重要信息;可请本会提供会员间,会员与各地区间的协调服务;参与协会组织会议、培训等服务,在提供市场化收费服务时,享受优惠政策。
(二)理事单位4000元/年。基本服务项目:在会员单位(个人)享有服务的基础上,可请本会代表会员与政府协商对话,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基本服务项目:在理事单位享有服务的基础上,由本会会员部专人对接或协调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对接,根据常务理事单位需求打造个性化定向服务。
(四)副会长单位50000元/年。基本服务项目:在常务理事单位享有服务的基础上,由本会相关部门、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对口情况,打造一对一,长期固定的量身定制服务。
第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按本管理办法规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并属于本会所有。
第二十条 会费收取后由本会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二十一条 在入会到期前三个月发送《会费缴纳通知书》,如在到期日前未缴纳会费的,本会将取消其次年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会费减免应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章 捐助
第二十三条 本会鼓励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对协会进行捐助或资助。对捐助数额较大的,可享有相应的名誉职务或给予大型活动的冠名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5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