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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财¨¨政¨¨部¨办¨公¨厅 发改办企业[2006]174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2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做好200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促进中小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加速专业化发展,提升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水平,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类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主要支持以下3个方面:
  1、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和技术服务项目。重点是为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运行、产品检验检测、表面处理、热处理等提供设备和改造的公共服务项目;
  2、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项目。重点是为重大技术装备提供配套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3、精密模具制造,具有地区特色和优势的产品技术改造项目。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主要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和担保机构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除技术服务项目外,其它申报单位必需依法设立两年以上。

  (一)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5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申报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证书,或有效期内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或2004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或2005年以来购买先进适用技术证明等。申报技术服务项目的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开发、试验、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的收入或生产和产品专业化协作收入应超过其全部收入的50%。申报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和精密模具制造项目的企业,协作配套产品销售收入应超过其销售收入的50%。申报具有地区特色和优势的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新增就业人数应超过20%。
  3、项目的投资和产品生产手续齐全。
  4、项目为2007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5、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申报条件
  1、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两年以上。
  2、2005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
  3、2005年贷款担保资金总额达注册资本的3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
  4、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风险准备金。
  5、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和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每个项目的资助额不超过2005年单笔在3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业务额的1%与单笔在300万元(不含300万无)至800万元贷款担保业务额的0.5%之和,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项目申报

  (一)2006年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电子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专家和省市有明确支持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填写有关资料(见附件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不超过14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的项目数不超过7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不超过6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的项目数不超过4项(见附件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06年10月10日前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两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见附件三)。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六、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协商解决处理项目申报中的问题,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完善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定期检查制度,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发展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单位,除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外,还将取消该地区下一年度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下载项目申报软件和填写电子文档中遇到的问题,请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联系。联系电话:010-68579942。

  附件:一、申报项目单位上报资料要求
  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三、各地区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资料要求
  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企业 发展 专项 通知


  来源: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2006年08月22日
  编辑: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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