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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商务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商务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商务信用等级评定的有效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商务信用等级评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商务信用评定依据《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商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四条 参加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商务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请报名的原则,不搞强制。
第五条 为保证评定结果的真实,采取初评推荐、全国统一审定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评定机构


第六条 初评机构。地市级以上的协会组织、信用中介组织或政府部门的信用管理机构,经向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申请,并确认都可成为指定区域的初评机构。

第七条 推荐机构。参加“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商务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必须经市地级以上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或商务部门在初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

第八条 初评与推荐为同一机构的,亦须经第七条规定的推荐机构盖章认可。

第九条 全国评定机构。参加全国中小商业企业商务信用等级评定的由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组织的“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商务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执行。

第三章 评定机构人员


第十条 评定机构由下列人员组成:
——行业协会的主要领导及工作部门领导;
——企业信用管理及经营管理专家、学者;
——全国评定机构吸收部分地方评定机构代表;
——对企业信用管理有经验的企业领导。

第十一条 参加评定机构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思想正派,作风扎实,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
——热心中小商业企业商务信用管理工作,有较深的研究和造诣;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的专业经济技术职称;
——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

文字表达能力;
——办事客观公正,清正廉洁,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有从事本行业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二条 评定机构人员由同级评审机构聘任并发给聘书,初评机构人员须在全国评定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评定人员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员资格
—— 评审工作中,不公正对待评审方并受到企业投诉的;
----经证实,与被评审方有利害关系,导致评审结果失实的;
—— 经查实,在评审过程中收受个人好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不服从工作安排,泄露评定秘密的。

第十四条 全国评定机构日常工作由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行业发展部组织落实。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商务信用等级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自愿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申请书(格式附后),并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评定报告。写明前两年企业经营管理特别是信用管理状况及取得的成绩;守信与失信重点事项;今后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的意见;自我评价级别。
2、动员培训。在相关评审机构的协助下,在撰写申请报告的同时,在全体员工特别是领导层进行一次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搞好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目的、意义和作用的培训,增强整体信用意识。
3、申请企业申报时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机构代码等复印件;
—— 前两年的财务、资产负债报表;
—— 前两年的纳税、还贷情况;
—— 企业前两年对外履约情况;
—— 企业经理前两年的守信情况;
—— 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复印件;
—— 企业相关管理规定;
—— 企业经营(生产)场所所有权证明。

(二)、初评机构评审采取以下方式
1、审查申请报告所列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2、利用现场调查的方式对有关事项进行随机调查。
3、根据国家和当地政策、市场环境和企业实际对其发展前景作出判断。
4、征求企业主要相关方如银行、税务、质检、卫生、消防、物价、司法、环保、劳动、消协等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从部门业务的角度给出评价。
5、综合上述4项给出等级分数,确定商务信用初步等级。

(三)、在当地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征求社会意见,作出最终初评结论。

第十六条 由推荐机构签署意见、盖章向全国评定机构推荐。

第十七条 召开全国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被推荐企业进行逐个审定,认定其统一商务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对被最后评定为A级以上的商务信用企业命名为“商务信用XXX级单位”,落款为“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商务信用评审委员会”,发给牌匾和证书,并在全国性媒体及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网站上公示。

第五章 评定后的管理


第十九条 经申请评定的企业在征集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列入中国中小商业企业信用信息库,供社会公开查询。

第二十条 对被评为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企业,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发函,列入当地政府扶持发展的重点企业。

第二十一条 颁发的牌证有效期为3年,3年以后重评,三年内每年进行年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定后如发现企业有重大信用失缺隐瞒行为,立即取消原来评级,两年内不得申请复评,并在媒体、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三 对评为B级以下级别的企业,由地方发给牌证。

第二十四 评定后企业新发现的信用失缺行为,分别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整顿、摘牌整顿和收回牌证取消原评定信用级别的处罚并预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


编  辑: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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