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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积极的角度看欧盟“挑刺” 有助于中小企业发展



  正在举行的中欧贸易会谈将涉及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多哈会合谈判问题。从三个议题内容看,对于中方而言,最为重要的就是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由于欧盟至今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导致中国企业在出口欧盟时很容易遭遇反倾销的不公平对待,采用第三国的成本替代标准,已经使得中国的彩电彻底失去了欧洲市场,其他诸如皮鞋、家具也屡屡因此而受到制约。

  尽管从以往的谈判历程和现实条件来看,此次会谈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取得实质性突破的难度很大。但抛开此次谈判最终结果如何的问题,如果秉承一个积极的态度来看待国际贸易的谈判问题,实现和发挥其中的积极效应,也能为国内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一个可供借鉴的方向。

  具体而言,欧盟1997年为我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的个别审查共订下五条标准:成本、价格和投入是依据市场信号做出的,没有严重的国家干预;有一套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独立审计的会计审计报告;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未因以前的非市场经济体制受到严重扭曲;企业受到《破产法》和财产法的管辖,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汇率转换依据市场汇率确定。

  无须讳言,这些标准具备一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色彩,为了自身的国家利益和经济利益,我们不可能完全按对方的开价买单,比如汇率短期内自由化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这些标准的全文摒弃,也就是说同样为了国家利益,我们应该朝着这些具有借鉴意义的标准靠拢,以利于早日建立我国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通过冷静的分析不难发现,实际上这些标准大多已经成为我们市场化改革中的短期目标或中、远期目标。比如企业“关于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审计报告”,尽管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准则接轨,但是在实际经济中,很多中小企业对于财务报表的编制并不重视,很多企业甚至拥有不同用处的多份报表,欧盟贸易组织在温州就制鞋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调研时,专门就此提出了异议。而实际上,企业财务报表在一定程度上的失真,同样将给国内银行业的风险控制,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缴带来隐患和问题。再如,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的企业《破产法》由于针对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早已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现实。但是新的《破产法》迟迟无法面世,直接结果就是债权人利益保障无法获得法律支持,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法则失去了规范化的基础。

  因此,从全局层面看,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仅仅通过商务部的谈判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立法部门、多个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的通力合作。而在相当程度上,中国的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理应成为双赢博弈,其中,理性的分析和判断要优于情绪化的冲动和抵触。

  东方早报文 马红漫 刘景 任大刚 徐德芳 单雪菱 2006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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