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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税收利好助中小企业发展



  为帮助解决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困难,今年以来,在中央财政安排中小企业专项资金35.1亿元支持企业发展的同时,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为中小企业减轻了负担。

  支持企业融资,非营利担保机构3年免税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资信相对较差,取得抵押担保贷款困难,同时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融资难依然是困扰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对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按规定,免税范围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鼓励技术创新,个人从事技术咨询免税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大量集中在一些技术简单、投资不大、易于模仿、便于进入的粗放型劳动密集型产业中,传统制造业企业多,低水平加工业企业多,高新技术企业少。对此,国家发改委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据相关规定免缴营业税。规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对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按照税法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鼓励市场开拓,新税法惠及小型微利企业

  今年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25%的所得税税率。对符合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中大量存在盈亏核算不准确的问题,国家规定,可以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从规范企业所得税角度出发,参照不同行业的利润率,采取了核定征收所得税率的办法,并且对各行业的税率进行了调整,绝大多数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有了不同的降低,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发展后劲。另外,从2008年8月1日起,国家对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对于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有关规定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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