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首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首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9-04-16 09:30:09 文章来源: 市场秩序司
各有关商会、协会:
为贯彻落实《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整规办发[2006]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决定开展首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范围
拟从国资委联系的各行业协会和商务部所属各商会协会以及部分其他部门所属的行业协会中选择30家左右的商会协会开展试点。
二、申请试点须提交的材料
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商会协会,须向全国整规办或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会办)提交试点申请报告,报告包括本商会协会的基本情况、本行业开展信用建设的基本情况、申请试点的理由、本商会协会主要会员意见、拟进行行业信用评价的总体方案等内容(格式见附件1)。其中,行业信用评价的总体方案以附件形式单列。
开展信用评价的总体方案应包括: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的划分、信用等级分类标准、评定原则、评定程序、监督机制等)、开展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开展信用评价试点的组织实施方案以及需要会员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等内容。
三、申请试点的截止时间
拟申请试点的商会协会请于8月30日前将试点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报送全国整规办或国资委协会办。
四、试点方案的论证
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协会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共同组织经济、法律、信用、信息管理及申报单位所属行业内的专家对试点方案进行论证,确定试点单位名单。请拟申请试点的商会协会在报送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供本行业2名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
联系人:
全国整规办 张洁
电话: 010-85226840 传真: 010-85226836
国资委协会办 宋光兰
电话: 010-63192640 传真: 010-63192649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2006年6月12日 2006年6月12日
为贯彻落实《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整规办发[2006]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决定开展首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范围
拟从国资委联系的各行业协会和商务部所属各商会协会以及部分其他部门所属的行业协会中选择30家左右的商会协会开展试点。
二、申请试点须提交的材料
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商会协会,须向全国整规办或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会办)提交试点申请报告,报告包括本商会协会的基本情况、本行业开展信用建设的基本情况、申请试点的理由、本商会协会主要会员意见、拟进行行业信用评价的总体方案等内容(格式见附件1)。其中,行业信用评价的总体方案以附件形式单列。
开展信用评价的总体方案应包括: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的划分、信用等级分类标准、评定原则、评定程序、监督机制等)、开展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开展信用评价试点的组织实施方案以及需要会员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等内容。
三、申请试点的截止时间
拟申请试点的商会协会请于8月30日前将试点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报送全国整规办或国资委协会办。
四、试点方案的论证
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协会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共同组织经济、法律、信用、信息管理及申报单位所属行业内的专家对试点方案进行论证,确定试点单位名单。请拟申请试点的商会协会在报送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供本行业2名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
联系人:
全国整规办 张洁
电话: 010-85226840 传真: 010-85226836
国资委协会办 宋光兰
电话: 010-63192640 传真: 010-63192649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2006年6月12日 2006年6月12日